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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9 | 作者:小编 | 浏览:
关于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分局:

 
       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接受唐某某(嫌疑人汤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严达兴律师就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依法对汤某某进行了会见,结合汤某某雇佣的工人冯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材料,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及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本案的相关事实

       在通过会见嫌疑人本人,以及其雇佣工人冯某某的陈述,以及报案人李某的陈述,本律师大致了解到这样的案件经过:
       汤某某从事多年水果批发生意,于2017年7月与在北方从事西瓜批发的李某认识,汤某某为打开方水果进货的渠道,答应李某帮其将西瓜发往广东进行销售,扣除销售费用后销售所得归李某。2017年8月10日,李某将第一车西瓜(约6万斤/车,下同)发来佛山,汤某某将西瓜挂至位于佛山复习水果批发市场的档主王某处贩卖,王某收取手续费8分/斤。经销售,扣除手续费后所得42000元,并全部转给李某。李某见有利润,于是8月14日又发一车西关至佛山,随后,李某打算再发第三车过来,但跟汤某某说进货不够钱,于是,汤某某在没有收到第二车西瓜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微信号:wxid_fhf6rjraedwi**,昵称:《某某果业》啊康)给李某借款一万元帮助其进货。汤某某收到第二车和第三车瓜后,仍然将西瓜放在扶西市场水果档进行销售,由冯某某负责打理。8月21日左右,西瓜全部销售完毕,所得款约6万余元,扣除预支给李某的一万元,汤某某应返还李某西瓜款5万余元。8月23日左右,汤某某与李某联系的手机(号码1511983****)丢失,由于是使用他人注册的手机号码,所以一直无法办理补办手续。8月24日,李某报案,11月3日,汤某某被佛山市禅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8日,汤某某家属向李某支付西瓜款及各项费用支出共8万元。

       以上是本律师现阶段所了解的大致案件情况,冯某某也提供了相应的销售记录账本,将与本意见书一并交于贵局,以便查实案件。

       二、如果公安机关最终调查的案件事实与上述事实一致,那么本案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汤某某不存在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主观故意。

       首先,在汤某某销售第一车西瓜所得42000元后,如数返还了李某,并且在未收到第二车西瓜情况下,先行借款1万元给李某,从这一情节可以看出,汤某某并没有诈骗的意思,如果汤某某预谋诈骗,他不会将四万多元货款返还,更不会在毫无保证的情况,预支一万给李某。正是基于双方对市场不同的需求(李某需要汤某某广东的销售市场,汤某某需要给李某信心借此打开北方进货渠道),二人才会以信任为基础进行业务往来。也不存在汤某某为取得李某信任后,预谋更大数额的诈骗,因为西瓜本来就不是高价值货物,而且容易变质腐烂,并且存在价格随天气波动等诸多风险,这与前面返还货款和预支行为明显情理不符。

       其次,李某的西瓜汤某某亲自负责销售并且,西瓜的销售地址、流水均有较详细记录。如果是为了诈骗,这一行为也是多次一举,低价一次转手批发出去岂不更省事?

       最后,李某不能联系上汤某某不足以说明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公安机关查实汤某某关于手机丢失未能补办这一事实,则李某未能联系上汤某某属于意外而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汤某某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
       在正常的生意来往中,交易双方为了取得对方的信任,或多或少会夸大自身实力和规模,这也是常见的生意手法。不能以此就认定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三、在汤某某被刑事拘留后,汤某某家属积极向李某支付货款及各项  费用8万元,李某也表示对汤某某的拖延支付款向行为表示了谅解。

      因此,综上所述,如果公安机关最终调查的案件事实与本律师所了解的基本一致,则建议贵局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严达兴律师

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