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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2-19 | 作者:小编 | 浏览:
内部创业协议和装修贷款协议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南方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称“南方某某”)的委托,指派严达兴律师担任南方某某与林某某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南方某某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法律关系为合作合同关系
1、双方签订的《内部创业协议》等书面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包括《内部创业协议》、《装修贷款协议》等文件均明确表明双方同意按照合作合同方式开业务,而非其他关系。
2、双方共同按比例投资,分担成本,分配利润。
在被告与原告劳动关系终结后,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约定按原告51%,被告49%的比例的方式,合作网络推广业务,双方按照该比例投入资金装修、承担运营成本。该事实在双方签订的《装修贷款协议》、《内部创业》及被告庭审确认(被告确认每月收入中“已扣除运营成本和人员工资成本”、租赁的办公场所面积按各自比例使用)可以证实。
关于装修费用中贷款部分(总投资396000元,其中贷款190000元),其余几方均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给蓝某,只有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该部分款项经蓝某及原告确认,由原告承担。

二、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签订一系列的合作文件,是原告为了规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一辩解是非常荒谬的。首先,原被告在合作关系确立前,双方是劳动关系并且签订了劳动合同,彼时原告并没有规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为何后面需要规避呢?其次,劳动关系的最大特征为:双方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员工以付出劳动的方式,固定从单位处取得报酬,无须承担经营风险。但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按比例投资、收益,分担运营成本,并已按该约定履行。
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人,签订上述合作文件,并且已经按合约履行,这种情况下仍辩称双方非合作关系而是劳动关系是难以成立的。再次,原被告之前的劳动关系,并不能因此否认现在合作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包括其他几分的合作方)正是因为相互有所了解后,才决定合作,但这并非是双方合作的前提条件。

三、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双方成立了合作合同关系,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本案中,正是因为双方(及其他几个合作方)共同商议,需要扩大经营,改善办公环境,才会才做出租赁、装修新办公场所的投资决定,况且在已经全部投资的情况下,被告如无故拒绝履行投资义务,将造成其余合作方的损失,合作合同其他守约方将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合作协议也将流于形式。至于履行出资义务后的后续事宜,双方是否解除合作关系、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则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应影响被告的出资义务。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成立合伙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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