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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14 | 作者:小编 | 浏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05民初11913号
 
 
原告:黄某某,男,19
****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19
****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
 
第兰人:佛山市南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第三人佛山市南海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1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律师,被告邹某某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本院依职权申请调查取证,相应期间依法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以下简称涉讼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款800000元。后原告支付了600000元,剩余200000元按约定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涉讼房屋为被告从第三人处购买,但被告不协助原告办理涉讼房屋的抵押贷款,也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也同意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被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并非被告原因导致涉讼合同无法履行。
 
第三人没有到庭陈述意见也没有提交书面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在诉讼中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发函调查,该局回复复函一份。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证据及复函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为第三人开发建设。

2016年6月28日,第三人(出卖人)与被告(买受人)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第三人将涉讼房屋售予被告,建筑面积78.96平方米,总价461861元: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星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等等。

2019年6月18日,被告(卖方、甲方)与原告(买方、乙方)、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涉讼房屋出售予乙方,建筑面积78.96平方米,成交价80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乙方支付定金600000元,甲方收取定金后,须向乙方提供齐全用于办理抵押贷款所需资料,协助乙方申请抵押贷款,乙方须于2020年6月17日前,向按揭银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并按银行要求交齐所有资料,当银行同意贷款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和丙方,房价尾款200000元由乙方办理按揭或抵押贷款支付,如银行审批贷款不足,乙方在完税过户、取得办证部门回执当天一次性支付: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违约,应将所有的楼款全部退还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甲方赔偿总楼价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所付定金或要求乙方赔偿总楼价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合同其他约定处手写“若甲方未能于2020年6月17日前提供物业的不动产权证书,则甲方必须于2020年6月19日前给回乙方定金600000元以及赔付200000元。”

同日和次日,被告共向原告出具两份收据,分别载明收到原告支付的涉讼房屋的定金70000元、530000元。2019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30000元。

本院在诉讼中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发函调查涉讼房屋的情况,该局复函表示:涉讼房屋的开发企业第三人已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办理合同备案,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没有查封等限制性条件。

诉讼中,被告陈述涉诉房屋是第三人以抵债方式出售给被告的,被告已支付完毕涉讼房屋的购房款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开具购房款发票给被告,且被告已缴纳完毕契税、住宅维修基金。被告曾主张第三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第三人不配合,因为第三人账户无资金验证,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确认自行承担办理涉讼房屋产权奇记手续所产生的税费。被告确认己收取原告支付的定金60000元。原、被告均同意在涉讼房屋办理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后,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房款,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陈述涉讼房屋是第三人以抵债方式出售给被告,被告已支付完毕涉讼房屋的购房款给第二人,第三人未举证推翻或到庭反驳,本院采纳被告的陈述,故第三人应协助办理将涉讼房屋产权登记至被告的手续。被告购买涉讼房尽后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被告同意在涉讼房层办理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手续后,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房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讼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6月17日前提供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被告未按期提供予原告,己构成违约,但买美合同仅约定在被告违约情形下,被告应将所有的楼款全部退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双停返还定金或赔偿总楼价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该约定为解除合同违约金,并非被告迟延履行义务的逾期违约金,现原、被告均明确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等情形,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涉讼房屋办理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手续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原告主张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没有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市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佛山市南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黄某某办理将佛山市南海区
某某某房屋登记至被告邹某某名下的手续;被告邹某某应于上述房屋登记至被告邹某某名下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黄某某办理将南海区某房屋登记至原告黄某某名下的手续;
二,被告邹某某应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8日起至涉讼房屋办理产权登记至原告黄某某名下的手续口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黄某某:
三、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邹某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木,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莎
人民陪审员  黎谭
人民陪审员  刘佩云
O二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