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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24 | 作者:小编 | 浏览:
顺德区人民法院胜诉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06民初10794号

原告:陈某某,女,19**年**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村某某前街十六巷1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7****03120。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某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8号南海某某广场南4栋1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1274。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壬田镇桥岭村某某小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162018。
 
第三人:佛山市某某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8号南海某某广场南2栋1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79880348。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佛山市某某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说公司)、李某某及第三人佛山市某某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说公司、李某某及第三人佛山市某某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佛山市某某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寓装修家居配置物品代购协议》;2.判令被告佛山市某某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装修费78204元;3.判令被告李某某就第二项诉讼请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某某说公司签订《公寓装修家居配置物品代购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某某说公司对位于保利某某广场3座617号房进行装修,并由被告某某说公司代购配置物品,合同总金额为7820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6月26日、27日按照合同约定将78204元装修款汇入股东李某某账户。原告付款后,被告某某说公司迟迟不进行装修,经原告多次催促,仍然不履行合同对房屋进行装修,至今仍然是毛坯房。原告认为,经原告催促后,被告某某说公司拒不履行合同,原告有权解除该合同,并由被告返还全部装修款。另,原告的证据初步显示,被告李某某作为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被告某某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向被告某某说公司、李某某及第三人佛山市某某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某某说公司、李某某及第三人佛山市某某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说公司、李某某及第三人佛山市某某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某某说公司、李某某及第三人佛山市某某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进行核对,证据来源合法,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某某说公司及第三人佛山市某某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公寓装修家居配置物品代购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某某说公司对位于顺德区乐从镇保利某某广场3座617号房进行装修,并由被告某某说公司代购配置物品,合同总金额为78204元。
2018年6月26日及2018年6月27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78204元装修款汇入被告李某某私人账户。被告李某某系被告某某说公司的股东。截止起诉日,合同所涉工程未能开始进行施工,至今案涉物业仍处于未装修的毛坯状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及被告是否应向原告退还工程款。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本案原告举证及陈述显示,原告、被告某某说公司及第三人佛山市某某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寓装修家居配置物品代购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额装修款项,并多次要求被告某某说公司开始施工,但截至起诉日被告某某说公司仍未开始施工,已经超过了当初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竣工时间,被告某某说公司的迟延履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事实,原告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并诉请被告某某说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装修款。另,被告李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多次通过私人账户收取公司装修款,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构成债的加入,应当对被告某某说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佛山市某某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寓装修家居配置物品代购协议》;
二、被告佛山市某某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款项78204元;
三、被告李某某对上述第二项被告佛山市某某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某某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兴
                                                              人民陪审员 李嘉盈
                                                              人民陪审员 冯淑霞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