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Service
  • 擅长解决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
  • 合同纠纷;
  • 离婚纠纷;
  • 子女抚养权纠纷;
  •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 遗产继承纠纷;
  • 取保候审;
  • 缓刑辩护;
联系方式 Contact Us
佛山律师网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碧桂园城市花园南区2座27楼、26楼
电话:13690669609
东平大桥公交枢纽站-公交站:129路;155路;179路;182路;旅游城巴2线
碧桂园城市花园-公交站:110路;118路;163路;182路;802路;802路短线;804路;805路;g10路;k807路;桂27路
东平大桥北-公交车站:110路;116路;118路;163路;182路;802路;802路短线;804路;805路;g10路;g6路;桂27路
时间:2021-05-26 | 作者:小编 | 浏览:
肇庆法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胜诉判决书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204民初426号
 
原告: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平远县某某镇某某中路19号之2,身份证号码:44**0119******0**4。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某某某路某某综合楼自编B座三楼3
**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MA**PF****。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委托代理人:曾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广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严达兴律师已到庭,被告广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曾律师已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12月23日签订《某某.乐居医养结合(养老院)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位于肇庆高要市的某某.乐居医养结合(养老院)项目,对一至十层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图深化设计,设计费用为299000元,并对设计进度及对应的费用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于2018年12月25日支付原告首期设计费29900元。合同签订后,由于原告报建需要,被告要求原告提前出图(一至十层报建及施工所需的施工图),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完成了一至十层的水电图、地面图、天花图、立面图、效果图等全部图纸,并将上述设计图纸电子版发送给被告,同时提供了施工使用的纸质蓝图。上述设计图纸最终获得被告及业主方会议评审通过。2019年1月,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要求支付设计费59800元,原告同意支付但却总是无故拖欠不支付。设计图纸后根据被告的要求,又经原告多次修改微调,最终完成并全部交付给被告,并在原告的协助下已经部分施工。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函件等形式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但被告拒不支付。另,该项目现已处于停工状态。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某某.乐居医养结合(养老院)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及被告的要求,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设计成果交付给了被告并经被告及业主方评审验收,无论工程是否继续由被告承建,被告都应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义务。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691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494.9元(以269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的1.3倍标准暂计至2021年2月3日,判决应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合计279594.9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被告广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
一、被答辩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相应设计成果,答辩人没有支付相应合同价款的对待给付义务,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设计费269100元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一)被答辩人拒绝支付答辩人相应合同价款有事实依据。
1.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依约支付了《设计合同》首付款,因被答辩人没有交付约定的设计成果。按合同约定答辩人无须支付后续相应合同价款。按照《设计合同》第四条约定,自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答辩人应向被答辩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首付款。对于该笔首付款29900.00元,答辩人已经依约支付完毕。
2.被答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依约交付过合格设计成果,答辩人依约没有义务向其支付相应设计费。按照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于2018年12月23日签订的《某某·乐居医养结合(养老院)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第5.2-1条约定:“设计成果以各阶段图纸的电子版本(CAD+PDF)提交,包括图册和蓝图。”《设计合同》第5.2-2条约定:“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根据甲方的反馈意见修改图纸”。然而,自《设计合同》签订之日起,被答辩人从未向答辩人交付符合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亦未根据甲方提出的反馈意见修改并提交设计成果。其中,2019年1月29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交《设计费申请报告》,该报告显示,答辩人特指派某某经理负责案涉合同各阶段的设计成果验收,经蓝经理本人签字确认,被答辩人交付的设计量与合同约定的存在很大偏差,其提交的设计初步方案未获得答辩人的认可,也不符合业主的要求,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设计费申请要求。
(二)被答辩人拒绝支付答辩人相应合同价款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因此,被答辩人系《设计合同》履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其未依约交付相应设计成果的情况下,答辩人依法有权拒绝其设计费支付请求。

二、基于上述第一点事实及理由,答辩人拒绝向被答辩人履行相应合同价款支付义务,属于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根本不存在被答辩人诉称的逾期付款违约情形,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494.9元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三、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被答辩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则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请当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依法应予驳回。

四、被答辩人作为《设计合同》相对方,既无相应设计资质,亦无相应设计能力,且无法依约按期交付合格设计成果,该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答辩人除提出本答辩意见以外,将依法保留追究被答辩人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已付合同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合同剩余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为此,答辩人提出上述答辩意见,恳请贵院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于2018年12月23日签订《某某.乐居医养结合(养老院)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对被告某某。乐居医养结合(养老院)项目的一至十层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图深化,由原告承担本项目中的原设计方案修改按合格的平面布置方作施工图的设计深化包括水电图、地面图、天花图、立面图、效果图制作,配合智能、热水系统、空调系统的完善等其他施工图的工作。原告承担本项目的原设计方案修改、按合格的平面布置方案作施工图的设计深化(包括水电图、地面图、天花图、立面图、效果图制作,配合智能、热水系统、空调系统的完善等其他施工图的全面工作,包含设计现场施工阶段配合及施工阶段修改图纸)。深化设计面积暂按230000平方米计算、深化设计收取费标准13元每平方米,深化设计费用暂定29.9万元。确定合作后第一次付费10%,作为合同首付款。第二次付费20%,在提交1-3层完整图根据甲方审慎图意修改完成后交由甲方审核通过3个工作日内提出付款申请,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款40%,根据甲方审图意见修改完成4至9层完整图后提出付款申请7工作日内支付。第四次付款20%,根据甲方审图意见修改完成10层完整图后提出付款申请7工作日内支付。第五次付款10%,提交1至10层完整竣工图后在7工作日内支付。合同3.1-1规定,应提供平面图、墙体定位平面图、地面铺彻图、天花图、立面图(展开立面图)、节点大样详细图、现做家具详图、给排水、电气(强弱电)。合同第3.2-2规定,施工图设计阶段周期约为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30日,完成一至三层施工图,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4月15日,完成四至十层施工图。合同第5.2-1条约定:“设计成果以各阶段图纸的电子版本(CAD+PDP)提交,包括图册和蓝图。”《设计合同》第5.2-2条约定:“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根据甲方的反馈意见修改图纸”。合同5.2-5约定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展开此前由甲方提供最终的平面图纸,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平面图纸展开在平面类图纸制作,在平面类图纸制作完成后乙方需将图纸交由甲方确认,由甲方确认后展开立面图纸制作,在立面图纸制作完成后乙方须将图纸交由甲方确认,由甲方确认后展开节点大样图纸制作,并须在图纸完成后检查打印硫酸纸文件,确保图纸纸面的正确性,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打图晒图费用损失。合同签订合,被告已经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首期款29900元。原告之后对项目进行了相应的设计工作。2019年1月21日,原告把养老院的二至十层最终平面图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尹总发送。2019年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2至10层报建图、立面施工图报建、立面施工报建,原告收到现场负责人林
某某在2019年2月15日的图纸调整要求,在2019年2月20日向其回复表示由于2019年2月15日的图纸图框楼层标示有误,现附件为调整过图纸,请以本次图纸为准。在2019年4月20日把1至10层把二至收据各1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页;某某与原告关于项目设计、修改、完善方面沟通聊天记录15页,邮箱记录1页;设计费申请报告。还有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本院的庭审笔录。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某某.乐居医养结合(养老院)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已按合同支付了第一期款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也按照合同的要求,做了相当部分工作。从原告举证证实,其按合同约定将二至十层的设计成果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发送了平面图、原始图、门窗表、立面施工图、彻墙图、施工图、户型图。合同约定,对原告提供的设计图(每个节点项目上),需由被告进行确认,但并未规定确认的具体形式,在合同履行当中,原告也按照被告的要求,对图纸进行了相应修改或通过微调发送给被告,而被告在收到后未对原告的工作成果质量提出异议,应该确认原告的设计成果符合设计要求,故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于电力设计图纸问题。由于合同没有约定需要设计电力图的委托事项,只是约定了“水电图”和“电气(强弱电)”。2019年4月20日,原告将二至十层的电位图向被告发送,被告在收到该电位图样后并无提出异议,应认定对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对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设计电力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认可。

对于图册和蓝图问题。合同约定的现做家具详图包括需现做的家具的平面、立面、剖面及节点大样图、相关施工需要的硫酸纸,原告除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方式交付外,并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出具上述图纸的图册和蓝图及打印硫酸纸图样。因此,本院认定,原告并未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设计成果的义务。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全部金额支付。在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设计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已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责任分担,酌情判决被告承担80%的设计费即299000元×80%=239200元。原告已经支付了29900元,该款应予以相应扣减,则被告还应支付的款项应为239200元-29900元=209300元给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问题。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设计费209300元给原告刘某某。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47元,由原告刘
某某负担690元,被告广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赵伟健
法官助理宋志宏
书记员梁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