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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17 | 作者:小编 | 浏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胜诉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06民初18377号
 
原告:何某某,男,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某某村大路四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2****5。
原告:何某某,女,19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上地某某路北**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40。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某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某某北路
**号南海万达广场南*栋16**室。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被告:李某某,男,19
*****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壬田镇某某村某某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1****8。

第三人:佛山市
某某活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某某北路**号南海万达广场南*栋26**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何某某、何某某诉被告佛山市
某某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说公司)、李某某、第三人佛山市某某活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说公司、李某某,第三人某某活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某某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寓装修家居配置物品代购协议》;2、判令被告佛山市某某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装修费102600元;3、判令被告李某某就第二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佛山市
某某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李某某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某某说公司签订《公寓装修家居配置物品代购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某某说公司对位于顺德区保利某某广场
*座2**1号房进行装修,并由被告某某说公司代购配置物品,合同总金额为102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7月24日、26日按照合同约定将102600元装修款汇入股东李某某账户。原告付款后,被告某某说公司迟迟不进行装修,经原告多次催促,仍然不履行合同对房屋进行装修,至今仍然是毛坯房。原告认为,经原告催促后,被告某某说公司拒不履行合同,原告有权解除该合同,并由被告返还全部装修款。另,原告的证据初步显示,被告李某某作为股东收取属于公司的款项,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属于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被告某某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令如诉所请。

本院向被告
某某说公司、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某某活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某某说公司、被告李某某、第三人寓生活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说公司、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某某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某某说公司、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某某活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进行核对,证据来源合法,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8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及被告某某说公司、第三人
某某活公司签订《公寓装修家居配置物品代购协议》,约定由被告某某说公司按合同附件清单代购相应的装饰装修材料并负责进行装修施工。被告某某说公司为原告装修及代购的物品费用共计1026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需24小时内支付总金额的50%款项,三日内支付剩余款项51300元。如出现不能按期验收的情况,被告需提前另行通知原告验收时间,但延期期间该房屋约定的租金由寓生活公司按时向原告支付;(2)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18年7月25日、2018年7月26日分两笔向《公寓装修家居配置物品代购协议》指定收款账户汇入共102600元,被告某某说公司出具收据予以确认,该指定收款账户为被告李某某名下个人银行账户;(3)签订《公寓装修家居配置物品代购协议》至今案涉物业仍处于未装修的毛坯状态;(4)经查询,被告李某某为被告某某说公司登记股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二、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如何确定。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本案原告举证及陈述显示,原告与被告及被告某某说公司、第三人某某活公司在2018年7月24日达成三方协议由被告
某某说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被告装修完毕后即可交付第三人寓生活公司进行委托管理,故原告与第三人某某活公司约定的委托管理开始期限前,被告即应完成装修施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额装修款项,并多次要求被告开始施工,但截至庭审之日被告仍未开始施工,已经超过了当初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竣工时间,被告的迟延履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事实,原告请求解除《公寓装修家居配置物品代购协议》并返还已给付的工程款1026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解除的时间为本案应诉材料送达之时即2020年9月24日。另,关于被告李某某作为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条中关于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经本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平台查询,多案生效判决事实查明部分显示被告某某说公司同多人签订与本案《公寓装修家居配置物品代购协议》条款基本一致的合同,且收款账户均指定为被告李某某账户,即被告李某某实际收取了大量工程预付款,被告某某说公司、李某某并未出庭对相关款项的去向、公司与股东之间是否建立清晰的财务账本等问题进行说明与举证,原告主张两被告存在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被告李某某亦应承担返还工程款的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何某某、何某某与被告佛山市某某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某某活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寓装修家居配置物品代购协议》于2020年9月24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某某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李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何某某支付款项10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某某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严婧
人民陪审员 杨永彬
人民陪审员 吴莎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