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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19 | 作者:小编 | 浏览:
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胜诉判决书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91民初9412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某某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B****(J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MA****QK2T。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某某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
社区某某大道九号A座某某大厦2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DR****M。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律师,北京市某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10月7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
某某公司向原告采购立体枕头及海绵床垫一批,合同对产品规格、交货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金额为22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立体枕头及海绵床垫送至被告处,被告己签收确认。被告支付61750元后,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促,仍然拒绝支付。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125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61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货物,致使被告无法在合理期间内进行检测验收。合同约定原告须在2019年11月5日按照被告的样品生产交付5000个立体枕头、1000个海绵床垫及5个成品作为备品。但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才准备向被告交付部分货物。原告逾期交付的行为,导致被告在已经安排好分销事项后,无时间进行现场检测验收,而是由原告于11月6日自行将货物运往物流商处并于当日发往海外。同时,该批货物系压缩包装,无法当场大批量的进行拆装验收。二、原告违反合同约定,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被告在日本及英国的退货率过高。合同约定产品不良率10%视为整批订单不合格。经被告海外仓工作人员推广运营,英国站从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5月26日,共销售2040个枕头,除去推广339个,退货77个(退货69个+补发8个),实际销售1624个,退货率4.7%;销售314个床垫,除去推广67个,退货15个,实际销售232个,退货率6.5%:日本站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销售至2020年4月7日一共售出枕头1000个,其中267个用于推广,退货39个,即实际出单为694个,退货率为5.6%。现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率高达16.8%(该商品在亚马逊的退换货期限为90天,不排除后续还会出现大规模退货)。被告在收到海外仓工作人员的反馈后,积极采取措施(如二次加工、退赔等),并多次主动联系原告,要求原告解决货物质量问题。原告在2020年3月16日的微信沟通中认可货物存在问题,并表示愿意将货物拉回国内,但是后来就拒绝沟通并拒绝拉回货物。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构成根本违约,被告有权拒付货款。

被告某某公司反诉称:基于上述答辩所述案涉产品质量问题,被告提出反诉。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2019年10月7日签订的PC20191007-001号《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退回货物,被告未付款项无需再支付;2、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货款61750元;3、原告向反诉人赔偿运输费、仓储费、推广费、贴标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暂计456915.81元。

原告某某公司对反诉辩称:一、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货物均是按照被告的要求。从样品的确定到正式产品的交付、验收均经得被告的确认。二、原、被告之间已进行过多次交易,并且被告在与原告合作之前就向原告反映其前手及其他的供应商存在质量问题,如开线爆裂等问题,并对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表示赞许。被告诉称的质量问题无法与原告提供的产品进行对应,也即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三、合同不应解除,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及约定事由。因为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原告并未违约,因此被告应当支付未支付的货款,原告不应当返还被告已支付的货款。四、关于运输费、仓储费、推广费等费用与原告无关,并非由原告引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PC20191007-001号《采购合同》,约定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某某公司采购立体枕头5000个(单价25.3元/个,金额126500元)、海绵床垫1000张(单价96.5元/张,金额96500元),合计金额223000元。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11月5日;产品材质以样品为准;产品质量要求为“所用材料均符合甲方原签定的样板生产”;对于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和要求整改意见,乙方必须及时解决和整改,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解决和整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供货;交货地点为甲方工厂仓库采购合同.田方指定地点后,货物验收合格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结清尾款:交货及验收为按约定交货时间将货物送达至甲方指定验收地点签收,每票货随送货清单,同时发送签收合格回传送货单视为合格(产品不良率10%视为整批订单不合格)。合同还约定了逾期交货、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的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2019年11月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立体枕头5002个,海绵床垫1005张。被告在原告送货单上签收。被告收到货物后委托物流将货物发往日本及英国的亚马逊进行销售。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61750元,尚欠货款161250元未付。诉讼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原告人员陈奋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彭
催款。被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原告供货质量不合格,提交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SL92009277412101TX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显示申请单位为被告,收样日期为2020年7月22日,判定规则为GB/T2284-2009《枕、垫类产品》合格品。检验检测结果为部分为“符合标准要求”,部分为“不适用”,没有“不符合标准要求”。
被告还提交陈
与彭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3月16日彭某某称“陈生,明天跟傅来下深圳,这里他没有办法返工。我们在这里卷了一个箱爆了。5个”,陈称“过去是可以,但目的是什么,看看他们现场怎么做吗?我们过去解决不了什么。确定不行,按你说的,拉回来,看返工成本我们双方怎么分摊”:2020年3月31日、4月1日彭某某向陈发送“英国枕头及床垫退货明细及库存情况”、“日本枕头退货明细及库存情况”。
庭审中,被告称案涉质量问题为边缝线稀疏、枕头露棉,拉链质量过低,导致使用寿命过短,且卷装时出现爆裂。被告提交的亚马逊日本站、英国站枕头退货情况表及产品评价截图,显示2020年1月1日至4月7日在日本亚马逊的退货率为5.6%,2019年9月1至2020年5月26日在英国亚马逊退货率为6.5%。被告称现在没有销售的数量分别是枕头库存795个,床垫已出售完,截至2020年5月26日英国退货枕头77个、床垫15张,日本退货枕头39个。
被告提交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对账单、仓储及换标费用明细、日本站亚马逊推广付费截图、2019年12月-2022年8月仓储费用、亚马逊合作承运人物流提货费用、英国亚马逊床热推广付费截图、英国亚马逊2019年1、3、4、5月份枕头推广付费截图、鉴定费支付凭证,以证明因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在本次交易中产生的运输费、仓储费、推广费、贴标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暂计4569105.806元。
庭审中,被告向本院提交质量鉴定申请,要求对产品如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1、枕头存在问题:边缝线稀疏导致跑棉严重;拉链头容易爆开且容易弹出;金属接连硬度及韧性不足:面料容易变黄及内芯枕棉发臭。2、床垫存在问题:海绵折叠痕凸起外观有瑕疵;海绵使用后无法回弹,塌陷;面料起球发黄及拉链环容易伤身体;床垫清洗后发霉掉海绵。鉴定标准为GB/T2284-2009《枕、垫类产品》国家标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交货后,被告尚欠货款161250元未付。现双方争议焦点为案涉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应否退货退款。

本院认为,合同约定交货及验收为“原告按约定交货时间将货物送达至被告指定验收地点签收,每票货随送货清单,同时发送签收合格回传送货单视为合格(产品不良率10%视为整批订单不合格)”,虽然原告比合同约定延迟一天交货,但被告接收货物并签收送货单,并未注明收货时未经验收。被告现主张其未对货物进行验收,理由和证据不充分。且被告在收货并在市场上销售后原告催款的过程中,被告并未在合理时间内向原告反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在2020年3月16日微信中彭某某称“卷了一个箱爆了”亦主要提出货物包装问题。在原告起诉之后,被告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进行鉴定,亦未结出产品不合格的结论。被告主张其在海外市场销售中枕头及床垫发生退货的情况,这并不能直接证明案涉货物质量不合格。合同约定“产品不良率10%视为整批订单不合格”,原告所提交的枕头及床垫退货比率亦未达到该约定的“10%”。此外,根据合同约定,案涉产品材质及质量要求以样品(样板)为准,但当事人并未提交该样品,未能反映双方约定的具体质量标准。诉讼中,被告申请质量鉴定,同样亦未提交该产品样品作为鉴定标准,本院对被告的鉴定申请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在约定时间以及合理期间内并未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被告主张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被告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欠款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付清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从货物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案涉货物于2019年11月6日交付签收,故应自2020年2月26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1250元。
二、被告深圳市
某某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125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2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深圳市某某网络商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3836元,由原告广州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307元,由被告深圳市某某网络商务有限公司负担3529元。
反诉受理费4493元由被告深圳市某某网络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剑

二O二O九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刘慧娟
书记员   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