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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29 | 作者:小编 | 浏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买卖纠纷胜诉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04民初22899号
 
原告:胡某某,男,19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迳口镇某某村委会某某二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44****19********10。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某某镇某某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51****19********59。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同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41114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间素有业务往来。2019年3月起,原告多次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送广告牌材料,每次均由被告及其员工周某签收送货单,共计51114元,其中2019年4月4日支付10000元,剩余41114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
 
被告未作答辩,在诉讼中未举证。
 
经审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收据(送货单)、微信收款记录截图等证据,并提交了证据的原件予以核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购买广告牌材料,由被告及其员工周某签收,合计价款51114元。事后,被告于2019年4月4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余款41114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持有送货单等证据,结合双方之间的微信付款记录,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及拖欠货款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已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1114元的诉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某支付货款411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长     马咏红
人民陪审员     杨祖敏
人民陪审员     凌广军
书记员     吴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