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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29 | 作者:小编 | 浏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04民初2095号
 
原告:黄某某,男,19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某某街道某南村委某南292号。公民身份号码44****19********58。
 
被告:张某某,男,19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某远县某某某某村刘屋。公民身份号码44****19********10。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3月18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双方向本院申请庭外调解三个月,本院予以准许。2021年7月13日,本院组织第二次开庭,原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的《奶茶店使用权转让合同》于起诉之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品牌转让费用15000元予原告;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权利转让瑕疵产生的经济损失2507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3的经济损失应为25500元,由另案侵权责任赔偿款17000元加原装修装饰费用7070元加另案诉讼中去除侵权部分重新装修费用1430元构成。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奶茶店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某某巷奶茶店品牌及其店铺经营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0元店铺转让金。合同签订以后,原被告通过微信约定转让金为15000元,5000元为设备材料费用和配方费用。协议签订以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5000元转让金及5000元设备费用。2020年6月1日,因上述转让的某某巷奶茶店品牌涉嫌侵权,原告被邱某某(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被要求赔偿邱某某(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损失50000元,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了案号为(2020)粤0604民23718号(以下简称“另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黄某某奶茶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邱某某(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某某巷》(登记证号:国作登字-2018-F-00556291)、《某某巷之睿智雄鹿》(登记证书:国作登字-2018-F-00556293)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黄某某奶茶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某某(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17000元。此外,由于涉案店铺的品牌侵权,导致原告的店铺无法继续经营,原告为此对店面进行了重新装潢,花费了1430元。此外,原告此前已经对某某巷的招牌和广告牌进行精心制作,共花费7070元,以上损失合计8500元。原告认为,因被告转让的“某某巷”品牌存在严重的权利瑕疵,原告已经无法对店铺实现正常的经营和管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因权利转让瑕疵而产生的损失。据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属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判如所请!
 
诉讼中,原告补充陈述,原告的奶茶店在另案诉讼中,原告拆除侵权部分标示重新装修、装饰后至今仍在经营。另案的判决原告经营的奶茶店应支付的侵权责任赔偿款17000元原告并未履行该判决,另案被告同意原告待本案结案并受到本案的款项后若原告仍未支付另案判决的款项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是被告与原告签订转让协议,将被告自己经营的奶茶店,包括设备、剩余原材料、调配方法总体转让给原告,原告自已开立店铺并自行装修,原告的装修被告并未参与,其次,被告与案外人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经营项目为某某湾,该协议及授权也经被告由案外人广州某某公司一并授权给原告,最后在(2020)粤0604民初23718号判决书中认定原告侵权的内容并不包括某某巷所涉及的文字或英文,而是鹿头像、飘带及相应的排列组合,也即是原告在经营过程中自行制作并悬挂在明显位置的吊牌,因此,判决书中确认了原告的侵权行为与被告毫无关系。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9年2月24日,张某某(以下简称甲方)为发包方与包方黄某某(以下简称乙方)签定了一份《奶茶店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某某巷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签订本转让合同。该店面现有设备(除空调、冰箱),剩余材料作为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乙方使用。本合同签订后当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移交给乙方的财产进行清点、确认、交接。甲方负责教会乙方人员奶茶店所有产品的调配方法,教会为止。乙方如需更改甲方和奶茶品牌所有人签订的合同上被特许人名称,甲方愿意协助办理,但是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店转让金为20000元。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将拥有自主经营某某巷使用权利,甲方将不得与无故干预正常的经营。
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显示,原告问帅哥,店我打算在别的地方开,你店铺空转是45000,那将你的加盟权全店东西转让给我多少钱?被告回复好的。我就空铺的费用给你,加盟权加东西。原告回复4万5?被告回复对的,4万可以给你。东西那么多。原告回复你全店转让才6万,店铺空转45000,我出个老实价2万。我是有加盟奶茶店品牌的,6万的加盟费我已经给了,某某巷的品牌名响一些,价格不贵我就转做某某巷了。货和设备转让不值什么钱的,在网上也看过,2万版权可以让给你,包括技术,和拿材料的地方。我空调冰箱都买了差不多1万五,桌椅那些可以给你,还有要教会你技术,某某巷本身就是中高端品牌,你也喝过了,设备你几千元就能搞定全部新的。原告回复怎么会分开算呢,只要其一都要不了,按你全店转让版权和东西15000也可以了吧,2万我最高的价,我也不想再去多谈,你也多一种选择。技术和拿材料的地方肯定要附带啊。被告回复,那些设备我就不给你,15000可以转让你版权。原告回复冰箱和空调我不要,被告回复技术你到时候过来学,每种产品。原告回复店铺转让费贵而已,大哥。被告回复我加盟豆88000,所以你说15000等于加盟了一个某某巷。原告问加盟权转让有法律效力么?公司承不承认?被告回复肯定是承认的,不然我跟你签合同干嘛呢?讲法律的,难道我加盟某某巷先给一部分再学技术,我是一次性给了才有的去学习。原告回复好的。并微信转账支付被告20000元,转账前还给被告发富力广场某某巷奶茶店使用权、设备转让金。被告回复收到你的某某巷使用权,已收。原告问被告招牌的制作你之前是找哪家广告公司,有靠谱的推荐么?被告回复有的。期后被告向原告推荐了个广告公司的微信个人名片。让原告加他,并称被告之前也是他这里做的。原告回复嗯。原告问被告你的壁上的装饰纸是从哪里弄的?被告回复淘宝。原告问被告你有某某巷的店铺设计图么?被告回复过期了,店铺里面大小不一样的。原告回复这没影响吧,就是你加盟,公司就会给你出图对么?被告回复没影响,我都是按照自己思想装修的,如果按照那样装修费用不少于8万。原告回复装修公司会不会免费出设计图?被告回复不会,我都说了我帮你设计,他们装修公司只负责装修,他们也不懂某某巷怎么装修。原告回复我有一堵墙要打通,玻璃门要拆,水路要改,墙纸要贴,这些是找装修公司做,还是你会做?你是帮我设计、策划怎么去装修,装修公司按照你的思想装修,是这样么?被告回复这些肯定要找装修公司,我只是可以告诉你怎么去装修。原告回复那你出不出效果图啊?被告回复效果图出不来,我说了可以看你店铺然后告诉你怎么去设计,你不是要简单,成本低吗?原告回复对啊,这样就收费5000元?被告回复所以说我可以帮你看下店然后帮你设计,材料那些我帮你去找呀。原告问帅哥,你那个酬劳费可以便宜些么,收费5000元有些贵啊,装修费要给装修公司,还加上这一笔,成本有些高,3000可以吗?被告回复那个大家各让一步吧,我收4000,你确认的话我就帮你安排了,墙纸那些。原告回复好,就4000。被告回复我自己还有拿出空余时间帮你监工,还要帮你买东西,包括装修我会帮你催。原告回复绝大多数淘宝能买。被告回复那也要对比,买了还要人家帮你装。原告回复是的。被告回复装饰物那个鹿就去到700多了,我已经免费给你了,你联系了那个广告得吗?叫他过来。原告回复行,下午3点叫他到。被告回复如果你确认了,我就跟他们到时候帮你压价了。原告回复大哥,全店能用我就用,每个东西都算下就算死了。期后双方就装修装饰事宜继续进行协商,并且明确全部材料由被告代为选购。原告支付被告20000元,原告为店铺装修产生装修费7070元。
另查明一,佛山市禅城区黄某某奶茶店于2019年3月4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黄某某,经营范围为餐饮业。
另查明二,2020年10月23日,本院就原告邱某某(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黄某某奶茶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20)粤0604民初23718号,以下简称“另案一审”;二审案号:(2021)粤06民终685号,以下简称“另案二审”】,一审判决其中查明“2019年6月,原告对被告的实体店铺及外卖网店进行取证,并将取证结果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时间戳认证,生成了对应的时间戳认证证书和时间戳验证文件。其中原告取证照片显示,被告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饮品杯等分别使用‘某某苣、THE ALLEY,、鹿头像、飘带、THEALLEY、鹿芑,等组合图案及‘鹿图案’等;饮品名称中出现‘黑糖鹿丸鲜奶’‘鹿丸可可鲜奶小鹿出抹等。”,其中认为,案中经比对,被告店铺及外卖网店中所使用的被诉侵权图案分别与案涉《某某巷》、《某某巷之睿智雄鹿》在整体构成及视觉呈现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结合案涉作品早在被告成立前已由原告予以使用的情况,根据《中某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的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原告对案涉作品所享有的相关著作权权利。判决: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黄某某奶茶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邱某某(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某某巷》(登记证号:国作登字-2018-F-00556291)、《某某巷之睿智雄鹿》(登记证号:国作登字-2018-F-00556293)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黄某某奶茶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某某(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17000元;三、驳回原告邱某某(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3月25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另案二审判决,该判决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第一项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第一项予以维持。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某某奶茶店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金额。首先,关于黄某某奶茶店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黄某某奶茶店上诉主张其向一审法院递交了其与张某某签订的奶茶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涉案协议签订后,黄某某在审查张某某与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后,决定使用涉案商标、标识及商品名称,黄某某奶茶店已尽到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侵权意识。对此,黄某某奶茶店虽提供了其和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以及《使用权转让合同》,但本案证据未显示张某某向其出示了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其对被诉侵权图案享有权利的文件。因此,不能认为黄某某奶茶店使用被诉侵权图案具有合法授权,黄某某奶茶店对此存在未尽谨慎审查义务之过错。综合本案相关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黄某某奶茶店上诉主张在使用商标时已尽到审慎义务,商铺内涉及的侵权产品已第一时间下架,无需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黄某某奶茶店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数额问题。黄某某奶茶店上诉主张邱某某餐饮公司并未对其具体损失进行举证,一审判决赔偿的金额过高。对此,经审查,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包括黄某某奶茶店的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邱某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合理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合共17000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争议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某70%的责任。故此,被告系返还原告转让费10500元(15000元×70%),原告诉请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原告称25500元为另案侵权责任赔偿款17000元加原装修装饰费用7070元加另案诉讼中去除侵权部分重新装修费用1430元。被告对于上述重新装修费用真实性认为无法确认,由法院认定,本院认为该重新装修费用原告提供了相应凭证且在合理范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另案侵权责任赔偿款原告至今实际并未履行(待原告另案侵权责任赔偿款实际履行后,原告若认为其权利受损,可另行主张。),原告的奶茶店原装修去除侵权部分重新装修后原告继续经营使用,故原告本案的实际损失是重新装修的1430元,被告需赔偿原告1001元(1430元×70%),原告诉请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某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某转让费10500元及赔偿损失1001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06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362元,被告张某某负担44元。该受理费406元原告黄某某已向本院预交,对于被告张某某负担的44元,原告黄某某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缴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4元,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春桂
书记员 肖凌峰
书记员 郑鑫荣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