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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19 | 作者:小编 | 浏览: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21 )桂 0803 民初 1826 号
 
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男,19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某某区某某山路某区XX栋XXX室。公民身份号码:45XXXX19XXXX1XXXX2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邱某某,女,19
XX 年 XX月 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屯XX号。公民身份号码:45XXXX19XXXX1XXXX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邱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日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佛山律师严达兴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邱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律师均到庭参加调解。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并禁止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登录原告 APP 账户等方式侵扰原告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0元;4.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原告在广西南宁参加医学培训学习与被告相识。培训结束双方分开后,被告多次通过哄闹、涂写标语、打电话、堵截原告等方式侵扰原告的生活。同时,被告还多次试图非法登录原告抖音、淘宝、支付宝等APP账户,导致原告上述APP账户登录异常;在各大商业网站、视频分享平台(抖音等)留下原告的手机号码,致使原告收到大量的商业短信。原告认为被告以上种种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邱某某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以书面形式并向反诉人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辞职期间的工资损失20000元;3.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0元;4.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医药费3106.35元;5.本诉以及反诉的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20年5月在金某某医学培训机构培训时认识,认识后不久被反诉人就向反诉人展开追求。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2020年6月10日被反诉人去西安参加培训,并以反诉人是其家属的名义一起报名前往西安,反诉人为了应被反诉人陪读的要求不惜辞退工作陪读。恋爱期间,被反诉人还导致反诉人染上妇科疾病。 2021年年后,反诉人发现被反诉人隐瞒已婚身份与反诉人恋爱,要求被反诉人面对事实解决双方的问题,但是被反诉人一直躲避,并多次发信息侮辱反诉人,同时在各种商业网站、抖音等留下反诉人的手机号码,致使反诉人收到大量商业短信和推销电话。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的欺骗以及侮辱行为给反诉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伤害。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一次性向被告(反诉原告)邱某某支付补偿金30000元(已当庭支付完毕); 二、双方不得再通过任何方式联系,如果被告(反诉原告)邱某某违反约定也应向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支付补偿金 30000 元;三、案件本诉受理费 275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负担(已预交),反诉受理费56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邱某某负担(己预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文波
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梁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