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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26 | 作者:小编 | 浏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04民初4632号
 
原告珠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某某路X号1XX室-3XXXX(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XXXX0XXXXWYXXXXQ。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某某路XX号某某大厦4XX-4XX,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XXXX15XXXX5XXXX6.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某,女,汉族,19
XXXXXX日,公民身份号码4418XXXXXXXXXXXX40,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某某南路35号,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XXXXXXXXXXXX859A.
负责人胡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律师,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律师,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某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某某某某路5号某某科技园二期之某某科技大厦第一层03XX13室,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XXXXXXXXXXXX947H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珠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某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追加广东某讯网络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某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佛山律师严达兴律师、被告力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返还属原告所有、存留在被告某某公司处的设备(详见设备清单,约80000元);
二、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自有设备存放在被告某某公司处(由第三人使用的顺德区某某机房7楼),并由第三人某行托管服务,原告支付服务费给第三人。2020年8月28日,原告与第三人协议解除托管服务,并与被告力某公司签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某某机房]服务器托管/宽带租用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将前述设备交给力某公司托管,并支付服务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设备从原来的第三人7楼搬往力某公司的6楼(力某公司使用的机房), 该搬迁过程经得第三人及某某公司某某机房管理人员同意并在现场。设备搬迁完成后,原告与力某公司履行合同顺利,原告设备的增加、减少某某公司均同意并提供协助。2020年11月15日,原告因业务原因,原告与力某公司协商一致将部分设备停止托管,原告要求力某公司将设备返还原告,但力某公司以某某公司不同意为由,将原告设备暂存在某某公司的仓库,原告于是向某某公司提出搬离的要求,某某公司以原告设备的原先是从第三人处搬下来的,现第三人下落不明,不清楚产权为由拒绝放行,致使原告至今无法从两被告处取回设备。原告与力某公司之间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某某机房]服务器托管/宽带租用协议》合法有效,现双方合同终止,力某公司理应将原告自有设备返还给原告。同时,涉案设备所有权清晰,为原告所有,在设备从某某机房7楼搬至6楼这一过程,经得第三人及某某公司同意并在场,并且设备搬至6楼后的使用过程,也是经得某某公司同意的,其对设备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这一事实是清楚知晓的,现以所有权不清为由禁止原告搬离设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恳请法院判令如诉所请。
 
被告力某公司辩称,一、力某公司曾某知原告取回设备,但原告未履行取回设备义务,致使设备至今仍存储于顺德机房仓库中,给力某公司带来仓储费用等损失。力某公司与原告于2020年签署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某某机房]服务器  托管/带宽租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原告将其设备  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1号顺德某某数据中心(以下简称“机房”)7楼的其他第三方所属托管处,自行机房场内搬迁并交付至力某公司所属机房6楼托管处某行托管。2020年12月,力某公司员工黄
某某及崔某某与原告沟某已终止服务的设备下架取回方案后,于2020年12月23日分别某知原告,请原告至交付地点现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1号顺德某某数据中心6楼)取回相应设备,但原告却未能如约到场取回,致使其已终止服务的设备仍滞留在该顺德某某数据中心仓库中,在此期间,力某公司多次要求原告取回设备,否则需支付相应仓储费用,但原告至今未能到场取回设备,亦未支付相应仓储费用。
综上,原告随时可取回其应取回的相应设备,因其自身原因(其与第三方的服务纠纷、产权归属纠纷)导致设备至今仍滞留在机房仓库中,与力某公司无关,此外,因此事件还将给原告带来仓储费用的额外损失,故请原告立刻取回其应取回的相应设备,以减少力某公司持续性递增的损失。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
一、原告将某某公司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某某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不是权利义务相对方,原告将某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如果原告或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处理结果可能与某某公司有利害关系,也只应将某某公司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二、原告诉请某某公司返还涉案设备,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1、如前所述,某某公司与原告之间无合同关系涉案设备是由第三人申请某入某某公司机房的,根据协议约定应由第三人申请取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某某省公司”)与第三人于2019年4月1日签订有《IDC业务协议》,约定第三人将设备托管在某某公司,并向某某省公司支付托管费用。签订上述协议后,第三人将涉案设备迁入某某公司位于某某楼的机房(该机房由某某公司实际管理)。根据协议第6.11条约定,第三人要提取托管给某某省公司的设备,应向某某省公司出具加盖第三人公章的申请书和介绍信;如手续不齐全,某某省公司有权拒绝第三人提取设备的申请。本案中,原告向某某公司要求提取设备,但未能提供第三人出具的手续,某某公司有权拒绝其请求。
2、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设备的权属人。
首先,原告诉称其于2020年8月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自有设备存放在某某公司机房中第三人所使用的机柜,后原告与第三人协议解除托管服务。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以证实上述事实。
其次,原告提交的“某讯付款记录半年”这个证据,是一些个人支付记录,并非公对公转帐,无法证实是原告向第三人支付费用,更无法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再者,原告提交的“设备详情”,不是涉案设备权属的证明文件,也无法证实与涉案设备是否为同一批设备。
因此,本案中,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设备的产权人。
3、某某公司没有向原告返还涉案设备的义务。根据原告的陈述,与原告可能存在合同关系的是第三人或力某公司,即使原告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设备属于原告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要对原告负返还义务的也应是第三人或力某公司,某某公司没有向原告返还设备的义务,原告诉请某某公司返还设备无依据。
三、某某公司对涉案设备享有留置权,原告无权要求取走设备。首先,某某省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IDC业务协议》第8.2条的约定,第三人逾期付费累计超过三个月以上,某某省公司有权暂停服务,并对第三人设备享有留置权。第三人自2020年6月开始拖欠某某省公司费用,已经欠费超过三个月,且合同尚未依法解除。目前,某某省公司因第三人拖欠服务费,已对第三人提起诉讼。涉案设备是根据某某省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由第三人申请某入机房,现由某某公司合法占有,并无证据证实属原告所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规定,某某公司对涉案设备享有留置权。其次,即便有证据证明涉案设备属于原告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某某公司对涉案设备同样享有留置权。
因此,某某公司认为,不论涉案设备产权是否确实归属于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某某省公司对第三人存放在某某机房的设备均享有留置权,有占有和优先受偿权,原告无权要求取走设备。
综上,原告诉请某某公司返还涉案设备,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到庭陈述,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第三人未提交证据。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20年9月8日,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从第三人佛山某某机房迁入到被告力某公司所托管的一切设备,产权归属为原告所有。原告声明,因从2020年8月18日后,第三人无法及时为其处理售前售后问题,导致其经营上面造成损失,其为了保护自身业务正常运行,被迫自行从第三人机架对设备下架。
原告法定代表人吴某与被告某某公司工作人员何某全的微信聊天记录摘录如下:
2020年9月11日:
吴:中午好,全哥。明天我这边带2个人去机房,搬迁下设备,从7楼搬迁到6楼,力某机柜上面。昨天力某那边说新申请的机柜和IP已经下来了,看看全哥这边是否方便帮忙打个招呼。明天我们过去搬迁下设备,谢谢。
2020年9月22日:
何:你要某机房?
吴:恩,明天要某下挪一台机子去机柜,然后线路上面要把0611的切换到0612上面去。这个月续费上面比预计的相差太大了。哎。
何:力某的收费是怎样的?
2020年11月1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力某公司(乙方)签署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某某机房]服务器托管/带宽租用协议》,约定:将属于甲方的服务器置于乙方网络环境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某某机房(机房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1号顺德某某数据中心6楼),从而为Internet上的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甲方自己负责其服务器的硬件配置和软件安装、升级、服务器故障的排队,并购买相关软件使用权。
 
另查明一,庭审中,被告力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称原告提交的设备清单中的设备是原告委托力某公司托管的设备,实际是原告把设备清单中的设备搬运到该司机房,上述设备由于原告一直未取回只能由该司人员直接从机房搬运到某某公司的仓库。仓库在机房里面的机柜隔壁,也是由该司在使用,所以无需经过某某公司办理入库手续。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称原告提交设备清单中的设备现在是存放在某某公司仓库。何某全是某某公司员工。本案涉案设备是某某公司在7810号案主张的设备。
 
另查明二,被告某某公司于诉讼中向本院提交说明,称原告所主张的设备属于某某省公司诉第三人一案已经被财产保全的财产。财产保全清单中第24页至26页中现堆放位置为“某益”的财产即为涉案财产。
 
另查明三,2021年3月22日,案外人某某省公司与第三人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1)粤0606民初7810号。
 
另查明四,被告力某公司在本案中曾反诉诉请原告向其支付合同服务费拖欠款项,逾期支付全部款项的,其有权获留置设备中的4台设备所有权并变卖以抵偿欠款等。2021年  12月6日,力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撒回对原告反诉的申请,称2021年12月3日其收到原告支付的服务费用及违约金共计3839.8元。鉴于其已收到原告拖欠的服务费用,故申请撒销其反诉请求。本院出具裁定准许力某公司撤回对原告的反诉。
 
本院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从本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知,原告基于与被告力某公司之间的《服务器托管/带宽租用协议》将案涉设备从第三人所使用的机房搬迁至力某公司所使用的机房,后放置于力某公司使用的仓库,被告某某公司对于案涉设备搬迁至力某公司所使用的机房一事是知情的。
因此,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原告对案涉设备享有物权。至于某某公司称对案涉设备享有留置权,缺乏生效判决的确认,亦非本案处理的范围,故某某公司相关辩解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力某公司对于返还案涉设备亦不持异议。故原告主张两被告返还案涉设备有合法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案涉设备的具体范围,则以某某公司提交的诉讼标的物清单中第24页至26页中现堆放位置为“某益”的部分为准。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广东某某-广东某讯之合同欠款诉讼标的物清单》中第24页至26页中标注现堆放位置为“某益”的全部设备(详见本判决附件)返还给原告珠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珠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返还义务,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为1800元(原告珠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对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部分,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珠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某知书并缴纳其应负担的诉讼费,如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林  波 
人民陪审员   叶小华
人民陪审员  李杏珍

二0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静怡
 
 
附证据清单:
其中原告提交:
1、营业执照、被告企业登记信息。
2、防火墙硬件系统销售合同、淘宝交易记录。  
3、服务器托管合同/宽带租用合同、珠海华润银行企业账户电子回单(金额14171.82元)、承诺书。  
4、原告法定代理人吴某与被告二管理人员何某全及微信群(力某-某某服务群,何某全、吴、力某崔经理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法定代理人吴某与第三人负责人李总的QQ聊天记录。
 
被告力某公司提交:
1、合同编号为:LT-DXTGS2T1SD20201117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某某机房]服务器托管/带宽租用协议》。
2、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力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
被告某某公司提交:
1、《广东某讯网络有限公司IDC业务协议》。
2、(2021)粤0606民初7810号案受理案件某知书及起诉状。
3、广东某某-广东某讯之合同欠款诉讼标的物清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