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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20 | 作者:小编 | 浏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06民初14528号
 
 
原告:张某某,女,2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某某县某某镇某镇居委会某某某厂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4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村八组XX3号,公民身份号码:  4504XXXXXXXXXXXX38.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施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文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韩文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陆宇聪、周润萍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施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引产所产生的医疗费12341.8元;2.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长期居住在佛山市顺德区,双方于2020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原、被告发生数次性关系,被告均能按照原告的要求采取避孕措施。2020年7~9月,双方有两次发生关系时,被告未经得原告同意,不采取避孕措施,虽原告事后采取紧急避孕措施,但仍导致原告两次受孕成功。原告与被告商量对胎儿进行引产,被告同意但是表示这是原告自己的事,被告不会承担任何费用。2020年7月5日,原告无奈只得自行接受引产手术。2020年9月第二次引产手术前,被告直接将原告的微信删除,电话拉黑,原告从此再也联系不上被告。原告认为,双方发生关系时,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不采取避孕措施,导致原告受孕因此产生引产伤害及医疗费支出,而且原告刚成年,给原告身心  成造成重大创伤的同时给原告日后成功受孕带来极大风险,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门诊病历3份、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门诊妇科病历、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诊断证明书、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宫腔检查报告单各1份、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6份、顺德第一人民医院门诊费用明细清单58份;
3.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2份;
4.微信聊天截图1张(原告与被告父亲)、被告父亲的微信个人信息页1张;
5.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截图5张、被告微信个人信息页1张、抖音号聊天截图2张、被告抖音号信息页1张,被告支付宝账号截图1张(原告当场演示用手机支付宝账户搜索被告微信个人页面所反映的电话号码182XXXXXX07,显示与支付宝账户截图所反映的情况一致);
6.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关于张某某患者相关同意书的情况说明1份。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2020年6月13日治疗牙髓炎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相互印证,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原、被告曾是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间,双方有两次发生关系时未采取避孕措施导致原告两次怀孕。2020年7月4日,原告到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进行门诊检查,2020年7月5日,经门诊诊断为:1.终止妊娠;2.阴道炎;3.盆腔炎。2020年7月17日,原告被实施无痛人流手术。上述门诊和实施无痛人流手术共计花费2405.4元。2020年7月31日,原告到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实行人流术后复查,为此花费133.6元。2020年9月11日,原告又到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进行门诊检查,诊断为妊娠。2020年9月12日,经门诊诊断为终止妊娠,处置意见为1周后复查。2020年9月19日,原告经复查诊断:1.药流2.宫颈炎。处置意见:药物性引产处置术。2020年10月4日、2020年10月8日、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1日、2020年12月6日,原告到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进行药流后检查。2020年12月10日, 原告再次到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进行检查,实施宫腔镜检查诊断为流产不全。门诊病历诊断为:1.门诊宫腔镜术后;2.清宫后; 3.子宫内膜炎。2020年12月27日,原告又到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进行药流后门诊检查。上述诊查治疗花费4093.1元,以上花费共计6632,.1元(2405.4元+133.6元+4093.1元)。
另查,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部分摘录如下:
原:“你还好意思跟我说连借钱做手术的三万也不愿意给我,而去让我负债累累去还钱。”
被:“你自己想一下,你到了几个孩子我还愿意留在你身边。 假如是别的男的话早就离开你了,不用说。”
原:“反正我要起诉你拿回来那些钱,手术钱不给说得好像不是你把我搞怀孕一样。”
原:“你搞我的时候我就说不想怀孕,是你把我搞怀孕的是你的责任。”
原:“你说那一次不是你强迫我,我有过自愿的吗?”
被:“这个不怪我。要怪就怪你自己。你以为我很想让她怀孕吗,那都不是怀上了吗,我有什么办法,我叫你把他留住,你偏偏不留。现在好了,什么事情都赖在我身上。你以为我很想这样吗?你以为我不累吗?”
被:“反正现在一句话说要钱没有,要命就有一条。”
原告与被告父亲的聊天记录部分摘录如下:
原:“叔,之前我怀孕了没有要小孩是因为浦某没有能力所以不要的。”
原:“7月份怀孕了一次9月份又怀孕了然后他又没钱然后我们就不要了。”
原告与被告通过抖音聊天记录部分摘录如下:
原:“你也不怕我出人命的一个月就打一个孩子全世界没有一个女的这样做的唯独我一个。”
原:“别人说我自己真不把自己身体当回事。”
被:“好像说的全部是我的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
关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医疗费损失,根据原告提供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原告的医疗费损失共计6632.1元,本院予以确定。至于原告治疗牙髓炎的费用,与本案无关,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并无证据证实被告存在强迫原告终止妊娠,或实施其他侵害原告健康权益的情形,但原告两次终止妊娠均系原、被告发生关系且未采取避孕措施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第八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医疗费用损失6632.1元,本院酌定由原、被告公平分摊,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316.05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承上述,本案并无证据证实被告存在侵害原告人身权益的行为,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施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赔偿医疗费3316.05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425.79元,被告施某某负担74.21元(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  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长     韩文锋
人民陪审员 陆宇聪
人民陪审员 周润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周丽燕  冯炽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