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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7 | 作者:小编 | 浏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04民初43103号
 
原告:佛山市某某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某某路XX号首层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XXXXXXXXXXXXLM6T.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某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某某路北段XXX号XXX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TR6Y。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段上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36XXXXXXXXXXXX8738.
 
原告佛山市某某强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某某力服饰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力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彭宜现独任审判,于2022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原告佛山市某某强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力公司、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某某强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某某力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071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716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20日为3438元);  
2、判令被告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某某力公司供应布匹。被告张某某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原告下单,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布匹送至其指定收货地点。经双方通过微信及口头等方式对账,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0716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某某力公司催收,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另,被告某某力公司是以被告张某某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股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某某力公司、张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诉讼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某某力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微信聊天记录、送货收费单、销售送货单、对账单,证明原告与被告某某力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被告尚欠原告107168元货款未支付的事实。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原件及载体(手机)核对,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在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是经营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业务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是陈某某(微信昵称:火,微信号:wxXXXXXXXXXXXXXXXX2),招伟某为业务负责人。被告某某力公司是以被告张某某(微信昵称:赏某某人.某某者,微信号:  dx13XXXXXXXX0)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8日,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相互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随后张某某在微信上向陈某某下单购买布匹,次日17时17分许,张某某应陈某某的要求使用其个人银行账户(尾数0059)向陈某某提供的招伟某银行账户(尾数6769)预先支付购货款28000元。
按照被告张某某发出的订单,原告将货物发送至被告指定的收货人,并在发货后的次日即将《某强布业送货收费单》(载明布匹的型号及规格、批号、色号及色泽、条数、重量、单价、应收款等数据)及对应的《某强布业销售送货单》(载明送货日期、客户名称、批号、色泽、每匹布的实重等数据)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张某某。其中,原告在2020年9月24  日按照被告要求销售的布匹为“2017#全棉卫衣”(不同颜色共计5款)76条,货款为72688元(此笔交易的单据由陈某某在2020年9月25日发送给被告);同日,原告还销售给被告“1020#26S棉平纹”及“21S棉2*2罗纹”布匹23条,货款为22048元;2020年9月26日销售给被告的布匹为“2017#全棉卫衣”等布种43条,货款为40432元。
上述货款共计135168元,扣减被告预先支付的28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7168元,经陈某某多次催收,被告张某某均以联系客户付款为由予以拒绝。原告追收无果,遂起诉。

另查明,原告向被告张某某发送的《某强布业送货收费单》、《某强布业销售送货单》均明确载明涉案交易的相对方是原告和被告某某力公司。

审理中,本院通过邮寄至被告某某力公司登记经营场所、被告张某某户籍地及分别委托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两被告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通过微信下单、对账及支付货款的交易模式并不违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某某力公司在收货后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其欠付货款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某某力公司是以被告张某某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两被告未举证证实张某某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故被告张某某对某某力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请求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1071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未明确约定货款的结算方式,原告在2020年9月27日已就全部的交易行为向被告发送相关单据,被告未对交易的明细(含应支付货款)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完成对账。被告应在对账后及时支付货款,现原告请求被告从2020年11月20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某某力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某某强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1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7168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1月20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收取受理费2512元、收取财产保全费1056元,合计3568元,由被告广州市某某力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宜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肖梦丝
黄思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