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Service
  • 擅长解决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
  • 合同纠纷;
  • 离婚纠纷;
  • 子女抚养权纠纷;
  •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 遗产继承纠纷;
  • 取保候审;
  • 缓刑辩护;
联系方式 Contact Us
佛山律师网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碧桂园城市花园南区2座27楼、26楼
电话:13690669609
东平大桥公交枢纽站-公交站:129路;155路;179路;182路;旅游城巴2线
碧桂园城市花园-公交站:110路;118路;163路;182路;802路;802路短线;804路;805路;g10路;k807路;桂27路
东平大桥北-公交车站:110路;116路;118路;163路;182路;802路;802路短线;804路;805路;g10路;g6路;桂27路
时间:2023-10-18 | 作者:小编 | 浏览: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胜诉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 粤06民终9793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 王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队7XX号1XX房,公民身份号码 44082
XXXXXXXXXX024。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万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某大道XX号某某花园某某阁XX房,公民身份号码 42068
XXXXXXXXXX599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严达兴,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2)粤 0605民初27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王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案涉《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地: 广州市”。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二、一审判决中有5万元借款属于案外人李某某,不属于本案双方之间的借款,一审法院应分开处理。三、一审判决王某某承担律师费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已判决王某某承担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利息,在此基础上再要求王某某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
 
万某辩称:一、王某某一审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已经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万某与李某某为夫妻关系,李某某同意由万某代其向王某某主张借款。三、《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由王某某承担,一审判决王某某承担律师费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万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 27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6月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 LPR 四倍计算的利息; 2.王某某支付万某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 3.王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 18 号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王某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 216186.67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 2022年 6月 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15.4%计算的利息予万某;二、王某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6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12%计算的利息予万某;三、王某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 15000 元予万某:四、驳回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 2787.5元(万某已预交),由万某负担28.5元,王某某负担2759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逾期交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万某多预交的2759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对争议问题作如下分析:
关于管辖权。生效的 (2023) 粤06民辖终214号民事裁定已确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对此不作审查王某某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李某某出借的款项。李某某与万某为夫妻关系,李某某同意其出借给王某某的款项由万某行使诉权,故一审法院一并处理李某某、万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无不当。王某某认为应分别处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律师费。万某为实现本案债权聘请律师参与了诉讼律师费属必然发生的费用,因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亦约定王某某逾期还款应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故万某请求王某某承担律师费15000元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425 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伟斌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刘金玲
二0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周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