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Service
  • 擅长解决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
  • 合同纠纷;
  • 离婚纠纷;
  • 子女抚养权纠纷;
  •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 遗产继承纠纷;
  • 取保候审;
  • 缓刑辩护;
联系方式 Contact Us
佛山律师网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碧桂园城市花园南区2座27楼、26楼
电话:13690669609
东平大桥公交枢纽站-公交站:129路;155路;179路;182路;旅游城巴2线
碧桂园城市花园-公交站:110路;118路;163路;182路;802路;802路短线;804路;805路;g10路;k807路;桂27路
东平大桥北-公交车站:110路;116路;118路;163路;182路;802路;802路短线;804路;805路;g10路;g6路;桂27路
时间:2023-10-18 | 作者:小编 | 浏览:
佛山市南海区仲裁委工伤待遇仲裁裁决书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7904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4182XXXXXXXXXX147,住址:广东省阳山县江英镇某某洞村委牛某某村1XX号。
委托代理人:严达兴,男,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佛山市华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某某旧小学旁原
某某厂某某某办公楼自编X号楼X楼7XX室(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甄某某,女,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二:佛山华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某某(土名:某某花地)商铺自编X号(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甄某某,女,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待遇等争议
 
上述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申请仲裁,本委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庭。于2022年11月25日进行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严达兴律师,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甄某某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本案于2022年12月16日中止审理,于2023年4月17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要求: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8367.9元(8942.5元/月×1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4138.1元(8942.5元/月×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770.1元(8942.5元/月×4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80482.9元(8942.5元/月×9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10元/天×41天)、住院期间护理费5000元(250元/天×20天)、医疗费10792元;以上合计368921元。
 
相关案情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本委予以确认:
一、入职时间及工种: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一处从事司机工作。

二、工资情况:自2020年9月2日起被申请人一每月通过公账向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转账工资,2020年9月7日和2020年9月25日转账方朱
某某向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转账工资,自2020年11月13日起被申请人二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向申请人的银行帐户转账工资3979元,同一天被申请人一也通过公帐向申请人的银行帐户转账工资2500元,之后每月均存在被申请人一通过公账和周某某向申请人的银行转账户转账工资情况至2021年3月17日。自2021年4月15日起,只有周某某向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转账情况。除上述情况,申请人也存在通过微信收取工资情况。

三、社会保险: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被申请人一为申请人参加了社会保险,自2021年4月起被申请人二为申请人参加了社会保险。

四、受伤及工伤认定:2021年5月26日,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2021)7695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受伤为工伤。查明事实:申请人是被申请人二的员工,2021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二安排申请人驾驶粤E3419重型伯卸货车载泥土到狮山官抱路汀浦油边,15时50分左右沿佛清从高速路由南向北往松岗方向行驶到佛清从高速桃园路出口辅道时,因车辆失控操作不当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左髌骨、右股骨、右耻骨部位受伤,受伤后由120送到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中心院住院医治,诊断为:1、左侧髋臼粉粹性骨折并左股骨头脱位;2、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并耻骨联合分离;3、右股骨粉碎性骨折;4、腹部及双下肢挤压伤;5、失血性贫血;6、低钾血症。
2021年4月13日再转到佛山市中医院住院继续治疗,诊断为:1、左侧髋臼粉粹性骨折并左髋关节脱位;2、右股骨中段骨折;3、右股骨关骨折;4、右耻骨骨折;5、右耻内下肢骨折。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申请人因工伤治疗住院41天的情况: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13日在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中心院住院,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5月19日在佛山市中医院住院,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9日在佛山市正骨骨科医院住院。申请人发生工伤后大部分医疗费用由公司支付,申请人支付了之后部分医疗费用。

五、劳动能力鉴定:2022年8月30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工伤作出编号:(2022)116951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确认停工留薪期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12月9日和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捌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未达级。

六、其它要说明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期限从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从事司机工作,月保底工资2500元。
申请人在工伤住院期间,在医院签订了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二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倒签至2021年4月。
因申请人于2021年4月10日发生工伤时,被申请人二尚未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为了向社会保险经办申领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2021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一出具了《证明》,载明:虽然申请人2021年4月开始社保从被申请人一转到被申请人二购买,但仍然是被申请人一的员工。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系关联企业。
申请人工伤后没有再返回工作。申请人已收取停工留薪期工资32550元。
2022年11月25日申请人在庭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两被申请人同意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
 
被申请人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了申请人的工伤待遇赔付的申请。因社会保险基金是否赔偿申请人的工伤待遇,影响到本案的裁决,经被申请人二申请,于2022年12月16日本委中止本案的审理。于2023年4月11日申请人以经向社会保险经办了解,申请人的工伤待遇申请无法通过审批为由向本委提出恢复本案审理。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委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工伤待遇计发基数
申请人称受工伤前月平均工资为8942.5元。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对此不予确认,辩称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情况进行折算申请人受工伤前月平均工资为7780.81元,并提供了申请人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明细作为依据,但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工资台账。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工资支付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只能印证申请人的实发工资情况,并不能显示申请人应发工资情况,况且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为参加了社会保险,每月存在可能从工资中扣减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费用和其它费用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能就申请人的工资支付台账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故本委采信申请人关于工资的主张,因此以8942.5元/月作为工伤待遇的计发基数。

二、关于申请人的工伤待遇是否由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承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共同承担申请人的工伤待遇支付义务,因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系关联企业,且存在对申请人混同用工,申请人不清楚与何主体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确认应由被申请人二承担申请人工伤待遇的支付义务。
本委认为,结合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2021〕7695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查明事实:申请人是被申请人二的员工。因此申请人的工伤待遇应由被申请人二承担支付义务。

三、关于申请人工伤待遇涉及社会保险工伤基金赔付事项
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均有为申请人参加了社会保险,在申请人发生工伤后,被申请人二于当月才为申请人参加了社会保险。申请人关于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费用、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仲裁请求是否可从社会保险工伤基金获得赔付直接影响了本案裁决,为此本委中止本案审理并给予了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充裕的时间办理,但未获得相应处理结果。因此,被申请人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申请人二应对上述仲裁请求事项承担支付义务。

四、关于工伤医疗费用
申请人称三次住院伙食费用均由其支付。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辩称前其已报销了申请人部分住院伙食费用,但未能提供依据。
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辩称已为申请人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有小部分医疗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二应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10729元和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50元/天×41天)。

五、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以8942.5元/月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12月9日和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扣减被申请人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2550元,被申请人二应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7932.5元(8942.5元/月×9个月-32550元)。

六、关于工伤伤残待遇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故被申请人二应以8942.5元/月的标准向申请人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8367.5元(8942.5元/月×1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4137.5元(8942.5/月×15个月)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770元(8942.5元/月×4个月)。

七、关于护理费
申请人称工伤住院需要其妻子留院护理,其妻子工作的工资为250元/天,而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但未能提供依据证明住院期间需留人陪护。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辩称申请人的医疗费已包括护理费在内,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依据证明其住院期间需要留人陪护,因此不同意支付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委对此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委现作出终局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10729元和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
二、被申请人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7932.5元。
三、被申请人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836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4137.5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77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黎润华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