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离婚时涉及公司股份,应该如何处理?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而另一方并非该公司股东,离婚时可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另一方,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就转让出资额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则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Q2:离婚时涉及到合伙企业出资,应该如何处理?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夫妻双方可以对出资额进行协商,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就转让出资额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Q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投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双方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以严达兴律师为首的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司法实践,期间处理了大量涉及婚姻家庭、亲子关系、遗产继承等领域的案件,熟悉珠三角乃至广东地区审判机关的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尤其擅长各类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和继承案件。对于离婚诉讼中所涉及的夫妻情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以及继承案件中所涉及的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等问题,团队结合长期的实践经验,力争为每一个客户提供量身订做的法律服务,以用心到位的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离婚纠纷,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满意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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