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Service
  • 擅长解决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
  • 合同纠纷;
  • 离婚纠纷;
  • 子女抚养权纠纷;
  •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 遗产继承纠纷;
  • 取保候审;
  • 缓刑辩护;
联系方式 Contact Us
佛山律师网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碧桂园城市花园南区2座27楼、26楼
电话:13690669609
东平大桥公交枢纽站-公交站:129路;155路;179路;182路;旅游城巴2线
碧桂园城市花园-公交站:110路;118路;163路;182路;802路;802路短线;804路;805路;g10路;k807路;桂27路
东平大桥北-公交车站:110路;116路;118路;163路;182路;802路;802路短线;804路;805路;g10路;g6路;桂27路
时间:2021-04-16 | 作者:小编 | 浏览: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银行现在的业务是非常广泛的,不仅有最基本的存款和贷款,而且还推出了保管业务,比如有的客户有很重要的东西,但放在家里又不放心,这样就可以委托银行进行保管,那么保管合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就由佛山律师网合同纠纷律师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保管合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什么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有偿服务合同,《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同时保管人向委托人交付保管凭证。”
 
  三、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1、《合同法》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佛山律师网合同律师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保管合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不止是银行,就连一些金融机构也有保管业务,但是我们在做保管的时候尽量还是找一些规模比较大的机构,这样比较安全、靠谱,毕竟现在金融机构破产的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