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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09 | 作者:小编 | 浏览:
口头承诺为债务作担保人是否有效?

佛山律师导读:口头为债务作担保人是无效的,我国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担保人如果要想提供相应的保证担保的,是需要和债权人签订书面的协议书的,否则没有签订的情况下就是属于一种无效的担保的。

 
一、口头承诺为债务作担保人是否有效?
口头承诺第三人债务由自己支付的,是提供口头保证。法律上不认可其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的,需要与债权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未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二、债务担保的种类有哪些呢
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债权为请求权,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自愿履行或强制履行),才能使债权得到实现。
 
然而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佛山律师在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一)人保
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物保
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
 
(三)金钱担保
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仅指定金。
 
在我们国家,担保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仅是包括利用物品来进行担保,还包括利用金钱担保,当然了,还是包括保证人担保的,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是担保人提供担保,肯定是需要提供书面的担保协议的,这样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