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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5-17 | 作者:小编 | 浏览:
广东故意毁坏财物立案标准是怎样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属于刑事犯罪种类中的一类罪名,因此一旦其行为金额达到了立案标准的,就会按照立案标准,来对其量刑处罚的。那么今天就跟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一起来看看广东故意毁坏财物立案标准是怎样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广东故意毁坏财物立案标准是怎样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三、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中将故意对他人财物有损害的行为,在达到了规定的入罪标准,也就是这里说的立案标准之后,就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论处。若是经过认定并没有符合立案标准规定,此时也是对他人合法财产的一种侵犯,往往会受到治安方面的处罚,但同时还需要对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作出赔偿。

 
  看到这里,佛山刑事律师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一旦存在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要按照相关刑法规定来进行处理。好了以上就是广东故意毁坏财物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刑事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我们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