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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03 | 作者:小编 | 浏览:
公安非法拘禁立案标准是怎样

  根据我国公安立案标准,到底是怎样的拘禁法,以及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是如何进行立案的,他的处分到底有哪几种情况?接下来佛山刑事律师为大家进行公安非法拘禁立案标准是怎样问题的解答,带着相关法律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公安非法拘禁立案标准是怎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情况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具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在特征上与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手段,来胁迫他人履行债务。但客观上已经造成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也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则应当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主体要件
  非法拘禁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便是佛山律师网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佛山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关于公安非法拘禁立案标准是怎样问题的详细法律解答,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禁他人自由,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是要受到一定处分,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非法拘禁法律资讯,可以关注佛山律师网站。第一次预约面谈来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可以免收咨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