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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08 | 作者:小编 | 浏览:
什么条件可以监外执行 程序是怎么样的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符合法定的条件,可以申请监外执行,但显然不是所有罪犯都可以申请,监外执行也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走,需要获得监狱管理机构批准,那么监外执行程序是怎样的?下面佛山律师网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佛山刑事律师为刑事当事人及家属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条件可以监外执行
  1、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监外执行程序是怎么样的
  人民法院监外执行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请,而且对具备相关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话,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法执行方式,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如下: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三、监外执行可以到外地吗
  监外执行不可以到外地;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有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以上就是佛山律师网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佛山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什么条件可以监外执行 程序是怎么样的”等相关刑事法律知识。监外执行是对特殊犯人的刑法执行方式,一般是对患者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的,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但是罪犯并不是自由的,不可以到外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佛山律师网,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会有专门的刑事法律事务部专业的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刑事法律帮助。